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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一地发布通知书!敦促这11名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


8月23日

东平县人民法院发布

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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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平县人民法院

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通知书

(第九期)


被执行人:耿庆会,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银山镇耿山口社区。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21021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2024)鲁0923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耿庆会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耿庆会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8月23日


被执行人:刘先进,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东平街道古台寺村。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781202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2022)鲁0923民初43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先进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刘先进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8月23日


被执行人:陈超,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东平街道营子村。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50726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2021)鲁0923民初33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超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陈超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8月23日


被执行人:郝慧平,女,1966年01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东平街道办事处东山路,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660110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23)鲁0923民初69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郝慧平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郝慧平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8月23日


被执行人:孟令挥,男,1985年07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银山镇肖庄村,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50719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23)鲁0923民初252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孟令挥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孟令挥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8月23日


被执行人:金宁,女,1997年09月01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老湖镇西一村。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970901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23)鲁0923民初2001号、(2023)鲁0923民初1309号、(2023)鲁0923民初5538号、(2023)鲁0923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金宁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金宁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8月23日

被执行人:孙合新,男,1968年06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河畔花苑,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680613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2023)鲁0923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合新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孙合新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8月23日


被执行人:张怀庆,男,1986年01月07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老湖镇展庄村。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60107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2024)鲁0923民初34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怀庆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张怀庆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8月23日


被执行人:牛之亮,男,1989年06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东平街道办事处佛山街。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90625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2023)鲁0923民初463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牛之亮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牛之亮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8月23日


被执行人:冯鲁强,男,1990年12月04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沙河站镇沙南村,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901204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2021)鲁0923民初45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冯鲁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冯鲁强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8月23日


被执行人:王浩,男,住山东省东平县斑鸠店镇斑鸠店村。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31215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92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浩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王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20万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王浩7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8月23日


来源:东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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