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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辜者计划 | 郭占玲案申诉代理意见

徐昕 法耀星空 2022-07-05

本文转自诗性正义公众号


郭占玲案研讨


河北郭占玲故意伤害罪判死缓案,真凶很可能另有他人,极冤,是无辜者计划提供法律援助的又一重大冤案。该案正在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复查,已经进入了最后的关键阶段,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尽快作出启动再审的决定。以下是我们精心撰写的代理词。


无辜者计划尚未解决的重大冤案

 

 

1、少年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案,再审程序中

2、河北张吉青绑架杀人案,向最高法院申诉

3、河北郭占玲故意伤害罪判死缓案,最高法院调卷

4、吉林王柏玉案,向最高检申诉

5、上海两梅案

支持洗冤网的合作案件

6、承德陈国清四人案

7、吉林金哲宏案

8、河南吴春红案

9、四川刘昶明

 





郭占玲故意伤害申诉案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有感于冤案申诉之艰辛,我发起无辜者计划,帮助蒙冤之人洗冤。经律师团队研究,郭占玲故意伤害案确是一起典型冤案,故纳入无辜者计划,为郭占玲提供法律援助,恳请最高人民法院重视我们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


河北邢台警察隐匿、销毁郭占玲无罪的关键证据,包括关键的鉴定结论、重要物证、大量书证和证言,而以刑讯逼供、编造虚假证言等非法手段人为炮制郭占玲死刑案;新证据及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真凶有可能另有其人。依《刑事诉讼法》第242条,本案应当启动再审,改判郭占玲无罪。

 

一、关键证据物证鉴定书被隐匿,证明真凶另有他人,仅此新证据足以启动再审,推翻原判


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死者系单刃锐器作用于左大腿根部前侧致股动脉离断、股静脉破裂死亡。股动脉虽离断,但毕竟深藏肌理且有裤子遮挡,非与被害人近身接触不会沾染上血迹。孙少丹的证言以及李志杰本人的陈述均证明,李志杰身上沾染了大量血迹;被隐匿的公安部(2010)6944号物证鉴定书,更是确定无疑地证明,李志杰裤子上的血迹来源于死者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所谓真凶郭占玲的衣服、裤子上却均未检出死者血迹。这一被隐匿的物证鉴定书足以证明本案真凶可能另有他人,很可能就是李志杰。


公安部(2010)6944号物证鉴定书,作为本案最关键的证据,在原一审、二审阶段却被刻意隐匿。经申诉人费尽心力,才终于取得此客观证据。仅此一项新证据,便足以启动再审,推翻原判。因本案时间久远且案发现场混乱,该客观证据在决定本案是否再审时应当起到更为重要的作用,提请法院对公安隐匿的关键证据——鉴定报告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审慎分析客观证据与被告人有罪供述及证人证言之间的矛盾。

 

二、这是一起几乎没有任何物证而仅靠口供和证人证言定案的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本案没有物证,不见作案工具,涉案血衣被毁


1、作案工具至今不见踪迹


作为不可缺少的关键物证,法院认定郭占玲作案的刀具,或者说,孙少丹指认李志杰扎伤死者的刀具,侦查机关至今没有找到,更没有进行痕迹鉴定。在另有他人持刀将死者杀害之重大嫌疑的情况下,只有对刀具及死者伤口是如何形成进行鉴定,才能排除合理怀疑地得出唯一结论。没有物证和鉴定,如何得出被害人刀口是郭占玲的刀所造成?郭占玲的刀又在何处?


侦破故意伤害案件,作案工具是证据链至关重要的一环。郭占玲供述将刀扔到华龙南北公路东侧,郭占玲指认丢弃作案工具的现场照片又显示刀子被扔到了花草丛中,郭占玲指认的时间仅在案发6天后,并非时过境迁的陈年老案,作案工具不应该不翼而飞,且指认地点范围较小,也不存在找不到的情况,而且郭占玲既然已做有罪供述,承认用该刀伤害了被害人,便无必要对作案工具隐瞒不供,但为什么侦查机关仍然没有找到所谓郭占玲的作案工具呢?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刀具无法与被害人身上的伤口相吻合,侦查机关为了指向郭占玲便将其隐匿;二是郭占玲根本没有用刀伤害被害人,所谓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迫。


2、重要物证血衣被重大嫌疑人李志杰销毁


李志杰是案发时身上唯一有血的人,孙少丹证言以及李龙卫证言均证明,因此该血衣是本案的重要物证,侦查机关需要鉴定其身上血迹是否来自于被害人,进而再查证其身上为什么会有被害人的血迹。但案发后,李志杰先将该血衣放于李龙卫处,后又与其父将之取走销毁,且8月25日到公安投案时,故意隐瞒到李龙卫饭店和换血衣、取走血翼的事实,使得侦查机关无法核查这一重要物证。李志杰的这一毁灭证据的行为,表明其有重大作案嫌疑。


(二)仅靠口供和证人证言定罪


物证是此类案件不可缺少的证据,但本案几乎没有任何物证证明郭占玲犯罪,认定郭占玲故意伤害被害人的直接证据,实际仅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和李志杰、武洪飞的证言,但在郭占玲的供述真实性存在疑问以及武洪飞证言不真实且可能系伪造的前提下,李志杰的证言便是孤证,而李志杰又是本案的重大嫌疑人,其证言证明效力十分有限。在无间接证据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情况下,现有证据远不足以认定郭占玲有罪。


1、郭占玲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在疑问


郭占玲在法庭辩论中明确提出,“我不认罪,是我二妗孙春花让我把这事都承担下来,她让我去投案自首,出事那天我喝多了,我对于事实我弄不清,是不是我捅的我不知道。”二审张文明法官对郭占玲的讯问中,郭占玲亦坦承当时掏出了刀子,但做了什么记不清了。之后郭占玲的说明中,又明确指出侦查机关对其讯问存在刑讯逼供,并解释了自己认罪及辩解的原因。我们认为,郭占玲的有罪供述不具有真实性,其辩解的理由能够成立。


(1)存在刑讯逼供、威胁、诱供、指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郭占玲陈述:①“2010年8月25日到隆尧县公安局刑警队之后,任冉、雷东旭就提审我,问我2010年8月19日下午在南汪店村集会上打架致人死亡的被害人是你杀的吗?我说不是我杀的,任冉、雷东旭又问是谁杀的,我说不知道,然后任冉、雷东旭就用橡胶棒打我,还威胁我说你认的话我们给你弄轻点,不认的话判的很重,我有些害怕就按孙春花在李屯村南教给我的说了一遍……有些话说的不对的,任冉就教给我怎么说,然后他们一边录像一边审我”。②“过了两天,任冉、雷东旭又来提审我说,你的事到检察院和法院都这么说,不要胡乱说,说不好法院会判你很重,你要记住。后来检察院和法院提审我,我都按以前说的”。③“开庭前路世杰把我提到谈话室,屋里有十几个人,进去一句话都没说,他们就拿皮带、警棍把我打了一顿,我头上被打破血了……路世杰又给我说:到开庭那天,就按以前说的,别瞎说”。


郭占玲提出了十分明确的刑讯逼供、威胁、诱供、指供等非法取证线索,若非亲身经历,实难编造出来。在郭占玲当庭指出被刑讯逼供甚至亮出身上伤口之时,法院应首先对侦查机关取证的合法性进行调查以确定证据资格,但一、二审法院均未对取证的合法性进行调查,未对郭占玲伤情进行鉴定,便直接依据可能系非法取得的证据做出裁判。据郭占玲所述,侦查机关对其讯问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故提请最高人民法院调取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以及未在卷的看守所体检证明,以查明郭占玲是否遭受了刑讯逼供。


本案还有一特殊情况,即郭占玲不识字。小学三年级肄业的郭占玲识字有限,对侦查机关所作讯问笔录的签字认可不一定是真实意思,侦查机关很有可能存在欺骗郭占玲签字的行为,应当让侦查机关说明情况并调取同步录音录像予以核实。


(2)郭占玲实际上对案发经过记忆模糊,认罪系孙春花、公安机关共同唆使所致


无论是郭占玲的有罪供述还是无罪辩解,均指出案发当日下午郭占玲喝了酒,事发时是醉酒状态,在酒精的作用下郭占玲记忆力下降,记不清楚案发情节,这属于十分正常的生理现象。在郭占玲的记忆中,现场一片混乱,自始至终,郭占玲的心理状态中对侦查机关告知他捅刺了马听听的事实都存在疑问。


但就在郭占玲不清楚自己究竟有无捅刺被害人的情况下,侦查人员以有证人指认郭占玲为由,以心理暗示的方法使郭占玲产生了原本没有的记忆,即捅刺了被害人的记忆,同时以刑讯逼供、重刑重判等相威胁,逼迫郭占玲作有罪供述;加之在归案前,孙春花亦唆使郭占玲将罪责承担下来,自己会花钱在外帮他活动,郭占玲信以为真。郭占玲正是在侦查机关的威胁、诱使以及孙春花唆使的合力下作了违背事实的有罪供述。


郭占玲有罪供述称当时刀上有血但客观上却没血的细节,便可佐证其记忆力模糊以及有罪供述系违心供述。假设是郭占玲的刀捅刺了被害人,在造成被害人股动脉、静脉同时离断的情况下,郭占玲的刀上必定会带血迹。然而,凡是看到郭占玲手上有刀的证人所作证言均只提到郭占玲手中有刀,但对刀上是否有血未作陈述,包括之后拿刀近距离查看的李龙卫也没有陈述刀上是否有血。刀上有血是十分显著的特征,如果刀上真的有血,案发时在场看到郭占玲手中刀的人不可能注意不到这一细节。因此,可以判断郭占玲的刀上根本就没有血迹。那么,是否是郭占玲把刀放入口袋后血迹被擦拭掉了呢?也不可能,对郭占玲裤子的鉴定报告证明,其裤子上并无血迹。有罪供述与客观事实发生矛盾的唯一解释便是,郭占玲根本没有捅刺马听听。


(3)有罪供述相互矛盾,与证人证言矛盾,无法与客观证据相印证


①郭占玲供述的作案工具的特征是:“银白色折叠式弹簧刀,刀展开刀把和刀刃总长20公分左右,刀刃10公分左右,刀把铁的,白银色的,单刃带尖。”但侦查机关并未提取到作案工具,郭占玲以及看到该刀的证人也均未对该刀的宽度、厚度、弧度进行说明。这便意味着,导致被害人死亡的2.9cmX1.1cm的创口是否是郭占玲手中的刀所导致存在疑问,侦查机关也没有就郭占玲所述同种刀具作侦查实验,验证郭占玲的刀具能否导致被害人身上的创口。因此郭占玲的有罪供述无法与客观证据相印证,被害人身上的创口是由郭占玲所持刀具所致的认定结论不具有唯一性。


②证人证言以及现场勘查笔录都证实,马听听被捅刺后血液大量涌出,甚至李志杰证言称其距离被害人“一米远”身上也被喷射到了血迹。既如此,为什么郭占玲供述称自己身上没有血迹,现场证人也证明郭占玲身上没有血迹,郭占玲裤子的物证鉴定报告也证明郭占玲的裤子上没有被害人的血迹。捅刺马听听的郭占玲身上没血,但被害人血大量涌出甚至喷射,一米外的李志杰身上都有血迹,两个事实之间为何如此矛盾?


③如前所述,郭占玲称刀上有血的供述与证人证言不一致。


④郭占玲有罪供述称捅了被害人一刀后,李志雷上前拉了自己一下,示意自己走,但李志雷、李俊平等人的证言却否定了这一说法。


⑤郭占玲有罪供述称,在宁晋县跟李志雷分开后便一个人在村外地里呆了几天;而李志雷的证言却称,郭占玲与他一同到过内邱县刘庆方和刘岁芳家。


⑥李志杰、武洪飞以外的证人证言均仅证明郭占玲案发时手中有刀,唯独李志杰、武洪飞的证言证明郭占玲手里拿刀往被害人左大腿根部捅了一刀。但如后所述,李志杰系利害关系人,其证言不应采信;武洪飞的证言虚假且有伪造的可能性,即便真实也仅能证明郭占玲在案发时手中拿着一把刀,而不能证明郭占玲拿刀捅了被害人。两人的证言根本不足以印证郭占玲的有罪供述。


2、直接证明郭占玲犯罪的证人证言不可采信


原审判决采信了李志杰和武洪飞的证言,将两人证言作为直接证明郭占玲犯罪的证据和印证郭占玲有罪供述的证据,但两人的证言存在诸多问题,不应采信。


(1)李志杰是重大嫌疑人,与本案有重大利害关系


李志杰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主要依据有三:①李志杰声称离被害人一米远,身上却有本不应有的血迹,甚至案发后隐匿、销毁“血衣”;②孙少丹第一次证言中明确指出李志杰扎了马听听一刀;③如郭占玲所言,李志杰如果没杀人跑什么?因此,李志杰存在作案的可能性,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证言的客观性存在疑问。即便仅就李志杰证言本身来看,也存在矛盾,可信度较低。

  

李志杰证言称,“李志雷一看那个人又和郭占玲打起来了一下子就把我们推开了,推开以后就又往郭占玲和那个人打架的那走,我们也都往那走准备拉他们,我走到离他们大概有一米左右远时,我看到郭占玲手里拿着刀,往和他打架的那个人的左大腿根部前侧那捅了一刀,随后那个人腿上的血就喷出来了,当时喷的还挺厉害的,血还往我裤子上喷了几点,背心上有没有没注意”。其证言反映出以下问题:


①血迹来源违背常识和法医判断。李志杰声称自己身上的血迹是被害人血液喷射所致。但通过咨询法医和依据常识判断,尽管大腿动脉的压力较大,由于大腿动脉深藏肌理,被害人身上的创口又非开放性伤口,被害人动脉即便断裂也有肌肉、脂肪层等遮挡,一般情况被害人血液只会自然流出而不会喷射,更何况是在被害人穿着裤子的情况下血液更不会喷射到一米远开外,而且只有李志杰的证言称马听听被捅之后血喷得挺厉害,其他证人都只是说马听听的左腿满是血。血液喷射是一种会令人记忆深刻的场景,如果血液真的发生了喷射,包括做过有罪供述的郭占玲在内的其他人为什么都没有见到,而且与马听听面对面的郭占玲身上也没有“喷溅”的血迹。可见,李志杰在其衣服血液来源问题上的证言存在虚假,其身上的血迹很可能是捅刺被害人马听听时被瞬间涌出的血水浸染,也有可能是李志杰藏匿刀具时被刀具上的血迹所浸染。


②李志杰为什么要跑?倘若真如李志杰所言,他在案发时仅仅是如其他人一样拉架劝架、没有捅人,为什么案发后要跟着李志雷一起跑?只是怕惹麻烦或者怕对方追打的话,有必要一起跑到李龙卫的饭店不敢回家吗?甚至在被通缉多日后都不敢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他在害怕什么?李志杰的害怕反而加重了他作案的嫌疑。


③李志杰称在现场看到郭占玲刀的样式,“侧开口弹簧刀,展开后刀把刀刃长二十公分左右,刀把白色,刀把是铁的还是皮的没看清,单刃还是双刃也没看清,前边有尖”。这一证言明显不具有真实性。既然李志杰看到郭占玲持刀,郭占玲必然手握着刀把,十公分左右的刀把,手握着便看不到刀把了,而且郭占玲还是“手自然下垂持刀状”,正常人此时即便看到郭占玲持刀,也只能看到郭占玲所持刀的刀刃,而看不到刀把的长度及颜色,但李志杰为什么却如同长了透视眼一般能看得到刀把的长度和颜色?是有人授意他这么说,还是他本人故意将更多增加郭占玲作案嫌疑的证据抛给侦查机关?不论怎样,这恰恰证明李志杰的证言不可信。


(2)武洪飞的证言有悖常理,存在猜测性成分


武洪飞2010年8月19日案发当晚的证言称,“这时我看到那个瘦点的男子右手向马听听左大腿上部弄了两下,我就上去拦下那个人,这时,我看到那个瘦点的男子手里拿着一把刀,我回头一看马听听左腿上不停的流血,我就扶住马听听,过了一会,马听听就晕过去”。《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被害人系股动脉离断、股静脉破裂死亡,刺破动脉必定瞬时血流如注,作案用的刀和嫌犯应当沾有大量血迹,但武洪飞声称看到郭占玲持刀伤人却又没有看到鲜血流出,也没有注意到郭占玲身上或者刀上是否有血,而是在其拦截郭占玲后,回头才看到被害人鲜血直流。其证言违背科学常识,唯一的解释是武洪飞并没有看到扎人、抽刀、喷血的过程,所谓看到郭占玲拿刀扎马听听系猜测性证言。


郭占玲所谓的有罪供述中从来没有提过他被人拦阻的事情,武洪飞拉扯的人是否是郭占玲?刘雷杰证言虽能证明,他看到了瘦点的男子(郭占玲)在和马听听拉扯,并在看到双方拉扯后和武洪飞、刘杰上去拉开双方,但却没有看到郭占玲拿刀捅马听听,也没有看到郭占玲手中是否有刀。刘雷杰、刘杰和武洪飞是一起拉的郭占玲,为什么三人中唯独武洪飞能看得到如此清晰的细节,而刘雷杰、刘杰却都没有看到,武洪飞真的看到了吗?


完全存在另一种可能性,即在其拦截郭占玲的时候,有人在一片混乱中捅了马听听,也便有了武洪飞在跟郭占玲拉扯后回头一看马听听腿上不停流血的一幕。只是因为他以为先前郭占玲有捅刺马听听的动作,便想当然地以为郭占玲捅了马听听,实际上他根本没有看清楚是谁捅的,他唯一看清楚的只是郭占玲手上有刀。更进一步,武洪飞实际上跟刘雷杰一样根本连郭占玲是否有捅刺动作也没有看清楚,而是将郭占玲与马听听双方之间的拉扯动作在事后想当然地理解为是在“捅刺”。武洪飞证言已超过了其所见所知的范围,加入了猜测的成分。


武洪飞的证言取得不合法。武洪飞证言的取得时间是2010年8月19日20时30分到21时45分,询问人是雷东旭和任冉,地点在隆尧县公安局;而刘杰证言的取得时间是2010年8月19日19时30分到20时15分,询问人是赵树坤和雷东旭,地点在南汪店村。两份证人证言显示,雷东旭在案发当日的调查中,先是同赵树坤在案发地南汪店村对刘杰进行了询问,于20时15分结束,随即立即赶回隆尧县公安局参与了20时30分对武洪飞的询问活动。但经调查,南汪店村距离隆尧县公安局约20公里,即便雷东旭询问刘杰结束后就立刻往局里赶,15分钟的时间也决不可能赶回隆尧县公安局。因此,对武洪飞的询问笔录存在伪造的可能。


(3)其余证人证言均为间接证据,不能印证郭占玲行凶的事实


①孙少丹证言不能证明郭占玲行凶,反而能证实李志杰很有可能系真凶

距案发约3个小时左右后,侦查机关对孙少丹进行了第一次询问。孙少丹证实,“在马听听跑进超市时我拦住胖墩说‘你别打他了,他说错话了我替他说对不起’,胖墩没理我,把我推开继续打马听听,他追上马听听打了几下,胖墩用刀子扎了马听听左大腿根部一刀,胖墩用刀子扎了两下,第一下可能没扎到,第二下扎到了”。在侦查人员问道“你看到双方都谁拿刀了?”时,孙少丹极其肯定地回答,“我只看到胖墩拿着刀”。依经验法则,距案发时间越近,证人的记忆力越准确,孙少丹第一次被询问时提供的证言可以证实,是一胖墩拿刀扎了马听听大腿一刀,且现场只有胖墩拿着刀;而郭占玲明显不符合孙少丹口中所言胖墩,李志杰却符合胖墩的特征。


但在第一次询问结束20分钟后进行的第二次询问中,侦查人员问孙少丹“马听听被扎的时候你确定有看清楚是谁扎的?”时,孙少丹却改变了第一次询问时的证言,回答“没看太清楚”,并解释刚刚说是胖墩扎的原因是,“因为我见胖墩身上有血,我就认为是他扎的,我并没有看清是谁扎的”。在距离案发近三个月后的第三次询问中,孙少丹在侦查人员进一步向其确认“胖墩下身穿什么衣服”时,孙回答“记不清了”,并解释之前接受询问时说那个胖墩当时穿着短裤“其实我记不清了,我随口说的”。


暂且假设孙少丹作证没有受到外力干扰,所作证言均为自己切身经历及记忆所得,就能得出以下结论:身处案发现场最核心位置的孙少丹没有看清楚是谁捅了被害人,但在第一次接受询问时却作证说“胖墩扎的”、“只有胖墩有刀”、“胖墩穿短裤”,后经公安机关核实,孙少丹才承认其实自己没有看清楚或者记不清楚了,随口说的。但孙少丹的证言以及刘雷杰能够证实,案发时孙少丹就在被害人身边,按理说以其所处地位、视角对案发的经过特别是嫌疑人的行凶过程应当是十分清楚的。


既然身处案发现场第一线的孙少丹都没有看清楚案发经过即谁捅了被害人,以及距离案发仅仅三小时后作证时便记不清楚案发时的情景,审查其他证人的证言可采性、可信度时也应保持极其慎重的态度,即注意其他直接证明郭占玲行凶的证人作证时是否存在类似于孙少丹的情况,即是否将自己的猜测当作客观事实以证言的形式陈述出来,以及是否将自己记忆模糊的事实当作确定性的事实以证言的形式陈述出来。


②孙少丹证言的另一种可能


依照经验法则,孙少丹第一次证言距离案发时间最近且受外因干扰最少,可信度、真实性较高。依其证言:被害人马听听系“胖墩”所扎,且现场仅有胖墩手里有刀。而当时李志雷已被拉走,在马听听身边的胖墩仅有李志杰,因而孙少丹所指扎了马听听一刀的胖墩应是李志杰,李志杰衣物的血迹鉴定报告可印证这一点。孙少丹第一次证言证实李志杰系本案犯罪嫌疑人。


孙少丹为什么在第一次作证20分钟后即改变证言?如果说孙少丹三个月后作证说记不清了尚属情理之中,那么仅时隔20分钟就由肯定性描述改为没看清或记不清则十分反常,这是完全不符合常理的证言变化。结合警察询问的方式、话语来看,孙少丹改变证言极有可能是受到了外力的影响,特别是公安机关的影响。第二次询问伊始,侦查人员开门见山地问,“马听听被扎的时候你确定有看清楚是谁扎的?”,孙少丹答没有看清楚,由此推翻了其先前的证言。警察极有可能以“其他证人所述与你不一致”为由,动摇孙少丹对自己记忆力的信心,甚至直接威胁、引诱孙少丹改变先前的证言。否则为什么只过去20分钟,孙少丹就彻底改变了证言。那20分钟内发生了什么,什么人对孙少丹说了什么、做了什么?


③李鹏超证言分析


李鹏超证言中承认现场十分混乱,有多个“没有看清”,比如,没看清马听听打的郭占玲什么部位,没看清郭占玲从什么地方拿出来的刀子,没看清究竟捅了几刀,却唯独看清楚了郭占玲拿刀捅被害人的动作,很蹊跷。这是李鹏超亲眼所见、还是猜测,存在疑问,可能是李鹏超如孙少丹“感觉”胖墩捅了人一样,只是“感觉”郭占玲捅了人,或者是将别人捅人的动作张冠李戴到郭占玲身上,均不是没有可能。


A.李鹏超在一片混乱之中,距离又远,存在没有看清楚究竟是谁捅了被害人的可能,而只是基于郭占玲所处位置或者郭占玲手中有刀猜测郭占玲捅了被害人,本是猜测性证言却当作亲眼所见的证言提供给公安机关。


B.李鹏超极有可能在记忆模糊的情况下,在案发后长达20天的时间里,被多次听到的“流言”修正记忆。案发后的20天内有传言郭占玲捅了被害人,这必然会影响到李鹏超的认知,而李志雷、李志杰被取保候审,更是会强化李鹏超的认识,将自己事后听到的信息反补为事发时的记忆。


C.李鹏超在20天后对案发时细节描述的具体性更是证实了上述两点。正常人的记忆力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模糊,像李鹏超一样在案发20天后仍能清晰地记清楚捅了哪条腿、哪只手捅的、刀把什么颜色、被害人穿什么鞋、什么衣服等细节性信息的十分罕见,连被害人的女朋友都记不清的衣着特征李鹏超反而在一片混乱中能够记清楚。合理的推测是:侦查人员询问李鹏超时存在诱导或指示李鹏超提供不利于郭占玲证言的行为,或者李鹏超的证言内容原本来自于坊间传闻却误将传闻当做了自己的记忆。


李鹏超是本案众多证人中少有的直接目睹郭占玲拿刀捅了被害人的目击证人,但蹊跷之处在于:公安机关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对其他证人调查取证时便应知悉李鹏超是案发时冲突的重要参与人、见证人甚至嫌疑人,但为什么公安机关却没有在案发后第一时间询问李鹏超?如果说案发的2010年8月19日未来得及调查李鹏超,那为什么直至郭占玲、李志雷、李志杰三人8月25日投案自首长达六天的时间里也没有询问李鹏超?而是在取得所谓郭占玲供述以后的20天后即2010年9月15日才找到李鹏超进行询问?公安机关究竟是什么原因才会有如此大的工作疏忽?


李鹏超证言的可信度较低是不争的事实,这也正是原审法院仅仅部分采纳其证言的原因,仅将之作为印证郭占玲手中拿着刀的间接证据使用。


④其他证人证言还有三种情况


A.既没看到刀,也没看到捅人


刘雷杰、刘杰、李俊平三人既也没看到捅人的情形,也没看到谁手里有刀,刘雷杰、李俊平的证言能证实李志雷不是捅刺马听听的人,但无法印证郭占玲捅刺了被害人。


B.只看到了刀,但没看到捅人情节


李志国只看到瘦子手里有刀,没看到伤是如何形成的;李雷波说“当时我就见郭占玲一个人手里拿着刀,但是我没有看见郭占玲具体是怎么拿刀捅的那个男的”;前述只看到郭占玲手中有刀便认为是郭占玲捅了马听听的武洪飞、李鹏超也属于这一类。但郭占玲手中有刀与郭占玲用手中的刀捅了被害人,是不具有必然联系的两个事实,基于郭占玲持刀的事实并不足以得出郭占玲捅了被害人的唯一性结论。


C.听说郭占玲捅了人


李兵兵不在现场,只是事后听李向鹏说郭占玲拿刀子捅了人,而公安机关根本没向李向鹏取证。


李志雷、李龙卫、韩丽红、郭平申、李连珍等都声称听郭占玲说的他捅了人,但均未亲眼所见。如前所述,郭占玲本人对自己是否捅了人根本不清楚,为什么会对李志雷、李龙卫说自己捅了人的话?原因可能有很多,如一时逞能;对韩丽红讲自己杀了人的话,原因也可能有很多,例如,他那样说的落脚点仅仅是感慨性地问“如果我杀了人你会不会等我”;至于郭平申、李连珍的证言则如后所述系伪造,不具有客观性。即便郭占玲真的说过类似的话,任何人不能因为自己说过自己杀人了就真的成为了罪犯,不然这个世界将承受不起太多的巧合。李志雷、李龙卫、韩丽红的证言至多能证明郭占玲曾说过那样的话,仅能作为侦查机关侦查的线索而已,而不能是定案证据。何况郭占玲本人是否真的说过这些话、话语的前后语境如何、准确的意思怎样、是否为误解,也值得分析。


综上所述,本案据以定罪的直接证据仅有郭占玲的有罪供述和李志杰、武洪飞的证人证言,而郭占玲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在疑问,李志杰证言的效力极低,武洪飞的证言又存在虚假性,依据其认定的案件事实是极不可靠的;本案缺乏客观证据,关键物证鉴定报告又被公安机关所隐匿,根据鉴定报告以及孙少丹证言可得出不同的事实结论;且证人证言的间接证据仅能够证实案发时郭占玲手中有刀,而无法印证郭占玲用刀捅了被害人,甚至连郭占玲刀上是否有血都无法证明。因此,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得出的结论不唯一,远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地认定郭占玲有罪。

 

三、本案调查取证不完整,有选择地询问证人,取证违背办案规律,存在大量隐匿证明郭占玲无罪的书证和证言的可能

(一)取证不完整


1、关键物证郭占玲“行凶”的弹簧刀没有找到。


2、未提取被害人的裤子做痕迹鉴定,以确定裤子上是否有凶器残留物,如杀猪

刀的油渍等。


3、未对重要证人李向鹏取证。


(二)取证时间蹊跷,违背办案规律

 

取证时间一览表

时间

证人

证言

2010.8.19   17时许

案发


2010.8.19

19:30——20:15

刘杰

没看清谁捅的,也没看清谁手上有刀

2010.8.19

20:20——21:50

孙少丹

第一次询问

胖墩用刀子扎了马听听左大腿根部一刀,胖墩用刀子扎了两下,第一下可能没扎到,第二下扎到了;我只看到胖墩拿着刀。

2010.8.19

20:30——21:45

武洪飞

我看到那个瘦点的男子右手向马听听左大腿上部弄了两下,我就上去拦下那个人,这时,我看到那个瘦点的男子手里拿着一把刀,我回头一看马听听左腿上不停的流血。

2010.8.19

21:30——22:00

孟国旗

案发后家里躲进两个人

2010.8.19

22:00——22:45

刘雷杰

没看清谁捅的,也没看清谁拿着刀

2010.8.19

22:21——22:38

孙少丹

第二次询问

我其实没看清是谁捅的马听听

2010.8.25

9:00——11:50

李志杰

讯问笔录

我看到郭占玲手里拿着刀,往和他打架的那个人的左大腿根部前侧那捅了一刀,随后那个人腿上的血就喷出来了,当时喷的还挺厉害的,血还往我裤子上喷了几点,背心上有没有没注意。

2010.8.25

17:00——21:50

李志雷

第一次讯问

不知道那个男子腿上为什么出血了;在李龙伟饭店,郭占玲说“那人打了我一拳,我就拿刀捅了他”,我问捅到什么地方了,捅了几下他说“捅到大腿上,捅了两三下”。

2010.8.25

22:05——23:00

李志雷

第二次讯问

去宁晋找过郭少峰,郭少峰给了2200元。

2010.8.25

23:01——23:22

郭平申

郭占玲说是我拿着刀子捅的人家,晚饭后带他来自首。

2010.8.25

23:25——23:48

李连珍

郭占玲说是我拿着刀子捅的人家,晚饭后带他来自首。

2010.8.25

23:50—02:35

郭占玲

第一次讯问

马听听打了我一拳踹了我一脚,我急了就用刀朝他大腿根本前侧捅了一两下,我见他后退了两步,腿上出血了。

2010.8.27

10:30——12:35

郭占玲

第二次讯问

我就用刀往他大腿根部前侧那捅了一两刀,具体几刀记不清了;刀扔到了华龙北边的南北公路东侧的道沟里。

2010.8.27

16:00——17:10

李志国

没看到谁捅的马听听,只看到长的挺瘦的人手里拿着一把刀。

2010.8.30

16:00——17:00

李俊平

没看到谁手里拿的刀子;也没看到谁捅人。

2010.9.1

16:00——17:05

李龙卫

郭占玲说他捅的,捅到大腿上了,说大概捅了两三刀;并就从他身上把刀子拿了出来给我看。

2010.9.7

10:20——10:32

郭占玲

第三次讯问

对尸检鉴定报告无异议

2010.9.7

10:40——11:20

郭占玲

第四次讯问

李龙卫给过李志雷500元

2010.9.11

14:00——15:40

李兵兵

李向鹏说郭占玲捅了人

2010.9.15

8:40——10:20

李雷波

郭占玲手里拿着刀子

2010.9.15

10:30——11:55

李鹏超

郭占玲就拿出刀子超朝南汪店村那个男的左大腿根部前侧捅了两三下,南汪店村那男的左大腿流出了血。

2010.9.27

15:30——15:43

郭占玲

第五次讯问

通知决定逮捕,以前供述属实。

2010.9.27

15:45——17:10

郭占玲

第六次讯问

供述与以前一致,细节更丰富,集中体现为“黑色高腰雨鞋”。

2010.10.25

14:00——15:30

李志雷

第三次讯问

李龙伟饭店中,郭占玲说他捅的,随后郭就从口袋里拿出一把刀来,给我们看说就是用这把刀捅的人,说是捅到那个人大腿上两三刀。

2010.10.25

15:40——16:40

孙春花

李志雷说是郭占玲捅的

2010.10.27

14:00——14:35

刘庆方

8月20日早晨李志雷和郭占玲来过我家

2010.10.28

14:00——14:40

刘岁芳

8月20日那天下午天黑时李志雷和郭占玲来过我家

2010.10.28

10:00——11:10

郭少峰

8月19日晚上李志雷和郭占玲来宁晋找过我

2010.11.6

11:00——11:30

郭凤玲

8月20日晚上没有到刘岁芳家接过郭占玲

2010.11.10

11:20——11:35

郭占玲

第七次讯问

案发后没有去过内邱刘庆芳和刘岁芳家

2010.11.22

武洪飞辨认

辨认出郭占玲是嫌疑人

2010.11.23

刘雷杰辨认

辨认出郭占玲是嫌疑人

2010.11.23

孙少丹辨认

辨认出郭占玲是嫌疑人

2010.11.23

10:00——11:25

韩丽红

郭占玲说我往人家大腿上捅了一刀

2010.11. 23

16:00——16:40

孙少丹

第三次询问

记不清胖墩穿什么鞋和衣服了,以前是乱说的。

2010.11.24

9:40——11:50

郭占玲

第八次讯问

其余供述与前述基本一致,补充了增加给韩丽红打了一个电话,说“往人家大腿上捅了一刀”。

  2010.11.25

15:20——16:40

张云龙证言

(被隐匿)

刘雷杰拉住李志杰说你们就这样捅了人家一刀跑呀,也不去医院给人家看看。

2011.1.19

9:30——10:20

郭占玲

第九次供述

李志雷让我捅的,并事后嘱咐我不要供出他。

2011.1.25

10:00——10:30

李志雷证言

没有指使过郭占玲

     2011.1.26

15:00——15:25

李鹏超

没人指使郭占玲

2011.1.26

16:30——16:53

李志杰

没人指使郭占玲

 

案发之日即2010年8月19日,是办案的黄金时间,公安机关取得了证人孙少丹(2份)、武洪飞(1份)、刘雷杰(1份)、刘杰(1份)的证词。四人的证词中,孙少丹称被害人是胖墩扎的;武洪飞称看到瘦高个手里有刀,所以认为被害人是瘦高个扎的;刘雷杰、刘杰则说没看到被害人是怎么受伤的,也没看到谁手里拿凶器。这便表明,侦查机关在8月19日时还无法确认是胖墩还是瘦子捅了被害人,公安机关还需要更进一步的调查取证。但公安机关直到8月25日李志杰、李志雷、郭占玲三人先后归案才重新启动对证人调查,且调查进度十分缓慢。


8月27日询问李志国,8月30日询问李俊平,9月1日询问李龙卫,更蹊跷的是直到9月7日才询问李兵兵,9月15日才询问李雷波、李鹏超,10月27日询问刘庆方,10月28日询问刘岁芳、郭少峰,11月23日才第三次询问孙少丹,11月25日才询问张云龙,而直至侦查终结公安机关都没有询问过事件的重要参与人李向鹏。对嫌疑人的辨认时间也比较滞后。直到2010年11月22日、23日,即案发3个多月后,才组织相关证人对嫌疑人进行辨认。


时间越久,记忆遗忘的越多。本案中侦查机关为何如此慢条斯理地对案件的重要证人进行取证呢?特别是在早已掌握了8月19日打架事件参与人信息及关键物证搜集失败的情况下,没有任何理由不尽快调查证人,固定证据。但公安机关为什么没有这样做?或许有一种可能,即公安机关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就取得了重要证人的证言,但因不利于给郭占玲定罪便被隐匿,并在取得郭占玲口供后找相关证人重新取证,制造所谓能够“印证”有罪供述的证据。


(三)证明郭占玲无罪的书证和证言被大量隐匿


由于侦查机关反常的取证行为,我们认为公安机关至少隐匿了下列证据,部分隐匿行为已经得到证实。


1、刘雷杰陈述抓住凶手李志杰的询问笔录被隐匿。


2、山虎肉食店门前是案发现场,老板娘李志国将现场破坏掉,李志国案发当天的询问笔录被隐匿。


3、山虎肉食店右邻门市俊平家电的老板李俊平,跟李志杰、李志雷是同村乡亲,打架时一直在拉架,李俊平案发当天的询问笔录被隐匿。


4、李龙卫供述李志杰、李志雷案发后在其饭店换血衣的询问笔录被隐匿。


5、张云龙证实刘雷杰事发后曾追赶并抓住李志杰不让凶手走的有利于郭占玲的询问笔录被藏匿。2010年11月25日15:20---16:40对证人张天龙的询问笔录证实,当时胖墩(李志雷)和小个子(李志杰)逃跑时,胖墩和小个子曾被人追赶,后小个子被追赶的人拉住,称“你把人捅了也不把人家送医院”,后胖墩用砖头把追赶的人吓跑了。这份被公安隐匿的证据,与证人张天龙曾于2010年11月20日书面手写过的证词意思相同,同时也与刘雷杰证词里他曾追赶李志雷相吻合。


6、对李志杰、李志雷、郭占玲的通缉令被隐匿。2010年8月20日隆尧公安局对李志杰、李志雷、郭占玲发布通缉令,2010年8月25日郭占玲去隆尧公安局是为说明事实,并非自首。但案卷中没有通缉令,目的是造成郭占玲自首的假像。


上述被隐匿的证据均能证明真凶并非郭占玲,而极有可能是李志杰。隐匿能够认定郭占玲无罪的关键证据,是导致冤判郭占玲死缓的直接原因,申诉人保留追究相关警察和检察官刑事责任的权利。

    

(四)武洪飞、刘雷杰、孙少丹的辨认方法错误,无法通过辨认确定郭占玲是本案嫌疑人


侦查机关组织证人辨认的时间过晚,距离案发已过去三个月,证人的记忆已模糊。参与辨认的三人中,刘雷杰、孙少丹声称没有看到嫌疑人捅被害人,因而即便刘雷杰、孙少丹辨认出郭占玲也只能证明郭占玲案发时在场,而不能证明郭占玲是本案嫌疑人;指认郭占玲作案的武洪飞的证言系猜测,在猜测的基础上辨认出郭占玲是他所称瘦子,也不足以证明郭占玲捅刺了被害人,而仅能证明郭占玲是当时拿着刀的人。组织孙少丹辨认的方法错误,孙少丹是明确指出过胖墩捅刺了被害人的证言,孙少丹应在案发时在场人李志杰、李志雷、郭占玲等人的照片中进行辨认,以确定她案发之日证言中所称胖墩是何人,侦查机关的辨认方法则仅能得出郭占玲到过现场的结论,无实际意义。

 

四、侦查机关存在伪造证据的嫌疑


1、武洪飞证言造假


2010年8月19日武洪飞的询问笔录开始时间是20时30分;询问人:任冉、雷东旭;询问地点:隆尧县公安局。刘杰的询问笔录结束时间是20时46分(后更改为20时15分,且更改无刘杰的确认手印);询问人:赵树坤、雷东旭;询问地点:隆尧县北楼乡南汪店村。两处询问地点相差约20公里,道路坑洼不平,且景福村公路上有长约100多米、深20-30cm的大水坑,案发当天及前一天一直大雨,道路难行,雷东旭是否有特异功能而能同时完成两次询问?


2、郭平申、李连珍证言造假


2010年8月25日23时01分至23时48分郭平申、李连珍的询问笔录系伪造的虚假证据。从常理来看,这两份证言明显虚假,他们怎么可能证明自己的儿子杀人了呢?事实上,两人当晚22点多就已回家,周坤子、李江果等人均予证明。两人当天上午确实做过笔录,但由于两人不会写字和识字,是侦查人员代签。两人要求念给听,要求让别人帮看,都被拒绝,而且侦查人员欺骗他们说是对郭占玲有利。利用不识字的父母,制作父母指控儿子杀人的证言,来给郭占玲定罪判死缓,简直天下奇闻。


3、孙少丹的第一次、第二次证言跳跃性大,不排除诱供的可能。


4、李鹏超等人对案件细节的记忆情况过于准确,特别是在事发一段时间后仍能清楚记忆,不合常理,不排除侦查机关指供、诱供甚至“复制粘贴”证人证言的可能。

 

五、在案证据充分证明,真凶另有他人,但公安机关未全面搜集证据,对涉及李志杰的内容巧妙避开


(一)另有真凶


1、证人张云龙,看见死者盟兄弟刘雷杰抓住凶手小个胖子(李志杰)后说:“你把人扎了一刀就跑,也不去医院给人家看看。”另一个大个胖子(李志雷)拿砖威胁刘雷杰,刘雷杰才将李志杰放跑。张云龙的证言证明刘雷杰当时把李志杰当做了凶手,刘雷杰当时为什么会同孙少丹一样认为是李志杰捅了被害人呢?公安机关又为什么要隐匿张云龙的证言?


2、孙少丹的第一次询问笔录载明:孙少丹指认李志杰身上有血。案发时间为2010年8月19日下午5点多钟,真凶和死者发生争执,孙少丹曾经阻拦凶手和死者打架并要代替死者向凶手道歉,凶手扎伤死者时她和凶手相距不到一米,且当时天色正亮,孙少丹不可能看不清楚凶手系何人。孙少丹明确指认“凶手是一名胖墩,对被害人连扎两刀,扎到其左大腿根部”的证言和隆尧公安局尸体检验书相印证,李志杰存在作案的极大嫌疑;另一方面,郭占玲是瘦高个,根本不可能是孙少丹所言的胖墩。


3、身上不该有血迹的李志杰身上却有大量血迹,不仅上衣有,裤子上也有,孙少丹、李龙卫、孟国旗的证言能够证实此点,物证鉴定报告亦可证实。如果不是李志杰捅刺了被害人并藏匿了作案凶器,其身上怎么会有大量的血迹?相反,郭占玲身上却没有一点血迹。


4、如前所述,为什么李志杰要跑?直到8月25日才投案。


(二)巧妙避开


1、案发时李志杰在做什么,为何不调查核实?


2010年8月25日作为重大嫌疑人的李志杰投案后供述,案发时他在离被害人一米远的地方正准备拉架。李志杰作为被通缉以及被取保候审的重大嫌疑人,其证言是否可信,按常理侦查机关都会保持必要的怀疑和谨慎,如调查核实李志雷、郭占玲的供述一样,去调查核实李志杰是否如其所言当时距离被害人一米远且没有参与双方打斗。但侦查机关却仅对李志雷、郭占玲的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唯独避开了李志杰。双方发生争吵时李志杰在做什么,在什么位置,为什么身上会有血,为什么要跑,案发五天后才投案?如此多的疑问,侦查人员却连最基本的调查都没有。


2、李志杰的体貌特征为何避而不谈?


侦查人员既然已认定只有郭占玲可能是凶手,那为什么侦查人员还要反复就李志雷、马听听的体貌特征进行询问?只有孙少丹提到了胖墩捅刺了马听听,但20分钟后就被改变了证言。既然如此,侦查人员为什么还要去询问胖墩的体貌问题?出于谨慎,全面调查询问不难理解,难以理解的是为什么侦查人员只询问李志雷、郭占玲、马听听的体貌特征,而对李志杰的体貌特征讳莫如深。


3、侦查机关为什么未调取李志杰的血衣?


李志杰证言中陈述,他不确定他的上衣当时是否溅上了血迹,并把衣服换在家里了。但在整个卷宗里,都没有李志杰血衣的物证和对血衣上的血迹进行鉴定的证据,也没有公安搜集该物证的说明。侦查人员为什么未询问及调取如此重要的物证?李龙卫后来向申诉人证实,李志杰并非在他自己家换的血衣,而是在李龙卫饭店换的血衣,血衣后被李志杰和他父亲取走了。


4、为什么默认李志杰的证言真实而不作核实?


李志杰与其他证人的不同之处在于,李志杰是本案的重要嫌疑人,是被公安机关通缉的对象,对其供述侦查机关本应保持高度怀疑,要去调查核实其供述的真实性。侦查机关的确是按照这样的办案准则对李志雷、郭占玲的供述调查核实,特别是对于他们的供述与其他证人证言不一致的地方都会进行核实,最典型的是对郭占玲事后有无到过刘庆方、刘岁芳家这一与案件事实本身关联性并不大的细节进行调查。既然公安机关对李志雷、郭占玲供述的调查核实能做到如此事无巨细,却为什么对李志杰的供述连基本的调查核实也没有?而是默认其供述的真实性直接将其作为指控郭占玲的证言使用?


上述种种迹象表明,侦查机关在涉及李志杰的问题上一律采取回避态度,凡是可能将犯罪嫌疑指向李志杰的问题均巧妙避开,个中缘由,究竟为何?

 

六、本案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必须启动再审


(一)证据未经质证,非法证据未排除,剥夺辩护权


一审庭审,郭占玲当庭翻供,不予认罪,指出是孙春花让他把所有事情担起来,并称受到残酷的刑讯逼供,身上有伤。但法庭未对此进行任何实质性审查,不进行伤情鉴定,而是采纳被告人的庭前供述。法庭剥夺了辩护人吴岗哲的辩护权,不让辩护人当庭发表辩护意见。辩护人提出证人出庭申请,但法庭不予准许。本案证人、鉴定人均未出庭,所有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均未进行质证,便作为定案根据。


证人孙少丹第二份笔录明显为诱供取得,与第一份笔录相矛盾,应予排除,而第一份笔录距离案发时间最近,孙少丹也未受干扰,相对客观真实,应采纳第一份笔录。


李志杰、李志雷在侦查期间被取保候审,侦查机关却将其取保候审决定书隐匿。两人均为犯罪嫌疑人,且为亲兄弟,特别是李志杰很可能是真凶,故两人指证郭占玲行凶杀人的证言,必须排除。


辨认犯罪嫌疑人,应该从参加群殴人员中辨认。但侦查阶段的辨认明显违法,被辨认人除郭占玲出现在现场外,其他均为未出现在现场的人员。侦查机关组织的孙少丹、武洪飞、刘雷杰辨认程序违法,辨认笔录不具有可采性,但法院却采纳定罪。


庭审时,郭占玲陈述真相,没有认罪。但法庭却采用郭占玲庭前被逼供的口供定罪,而未就其庭前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任何实质性审查。如此轻率地以违法口供判处死刑,实属草菅人命。幸好是死缓,郭占玲苟且保命,才有机会为自己喊冤。服刑多年,郭占玲从不认罪,坚决申诉。


(二)本案的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一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旧刑诉法第202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河北省高院(2011)冀刑一终字第122号裁定书认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郭占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本案将二审审判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没有另行组成合议庭对二审死缓结果进行复核,严重违法。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四项,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仅此一项理由,便足以启动再审。

 

综上,被隐匿的关键证据物证鉴定书出现,充分证明了郭占玲无罪;新证据及被隐匿的物证、书证、证言、甚至在卷证据均证明真凶另有他人;依照现有证据远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地得出郭占玲构成犯罪的唯一结论;原审法院在被告人不认罪、物证缺失、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另有真凶重大嫌疑的情况下,对于案件不进行实质性审理,证人不出庭,证据未经法庭质证,以刑讯的口供和矛盾的证言作为判死缓的依据,酿成错案。上述事由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的再审条件,请求立即启动再审,依法改判郭占玲无罪。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郭占玲的申诉代理人

徐昕 郑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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