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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被​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8月1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栗战书委员长主持。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必新作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对应用程序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以及非法买卖、泄露个人信息等作出有针对性规范,做好与民法典有关规定的衔接,完善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及保护投诉、举报机制等。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已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制定实施本法对于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其他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据此,拟在草案第一条中增加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是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特别是对应用程序(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等作出有针对性规范。


三是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并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此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四是完善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对按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对转移到境外的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应低于我国的保护标准等作出规定。


五是增加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规定,完善死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六是对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及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提出明确要求。

记者问:

对于利用算法滥用用户个人信息、甚至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是否有作针对性修改?

答:当前,社会各方面对于用户画像、算法推荐等新技术新应用高度关注,对相关产品和服务中存在的信息骚扰、“大数据杀熟”等问题反映强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立足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网络空间合法权益,对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作了有针对性规范:


一是,对自动化决策的概念作出界定,是指通过程序自动分析、评估个人的行为习惯、兴趣爱好或者经济、健康、信用状况等,并进行决策的活动。


二是,自动化决策应当遵守个人信息处理的一般规则,包括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目的明确和最小化处理原则,公开透明原则,信息质量原则,责任原则等,自动化决策,包括用户画像、算法推荐等,应当在充分告知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事项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不得以个人不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


三是,在上述规则下,草案对自动化决策作出专门规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保证自动化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的公平、公正,不得通过自动化决策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并在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四是,赋予个人充分的权利,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拒绝的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来源:中国人大网

编辑:屈赫赫 陈田一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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