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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小聪明签订“阴阳合同”少缴税款近千万,法院判了!

西法在线 宜昌西陵法院
2024-08-28

近日,西陵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签订“阴阳合同”规避税款的行政案件,税务机关依法向王某追缴税款947万余元及滞纳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坚决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案情回顾


王某原为某置业公司的股东之一,拥有该公司38%的股权。2015年2月,王某与陈某签订2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其中一份约定:“以税后价款3500万元向陈某转让其在某置业公司38%的股权,并附条件转让1760万元债务。”另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则约定:“王某将其持有的38%的股权以人民币1140万元转让给陈某”。

陈某还向王某出具《承诺书》,承诺与王某签订的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用,不作为双方股权转让的真实依据,双方仍以转让款为3500万元的股权转让协议为准。

在陈某支付了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后,王某与陈某到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完成了股权变更。因陈某未支付股权转让余款2500万元,王某将陈某诉至法院,法院判令陈某支付股权转让余款及相应利息。2018年9月,经法院强制执行,王某取得了股权转让余款2500万元及利息211万余元。

法院在作出判决的同时向税务机关移送了违法线索。经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立案调查,王某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以转让股权价款为1140万元的合同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523万余元、印花税11800元的结果,并且,王某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取得股权转让余款2500万元及利息211万余元后,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22万余元。第一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决定向王某追缴税款947余万元及滞纳金。王某不服,向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申请复议,宜昌市税务局对案涉税务处理决定予以维持。王某仍不服,遂向西陵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案涉税务处理决定及复议决定。


 

法院裁判

西陵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法律关于“先税后证”的规定,要求发生股权交易时必须先交税,否则将无法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在这种情况下,王某与陈某某签订一份真实交易价格的“阴合同”,再签订一份平价转让的“阳合同”,并以“阳合同”申报纳税并取得了《企业股权变更登记税务证明》。之后纳税人本应凭真实齐全的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报,以供税务机关清算审核,多退少补。但直至案发,长达五年之久,王某既未向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也未向税务机关提交真实的《股权转让协议》进行补缴税款。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偷税,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因此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者口头。“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着风险。

 类似本案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的做法,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之所以签订“阴阳合同”,主要在于签订人法律意识淡薄且存在侥幸心理,无视国家强制性规定,妄图以此方式规避税费。但实质上,“阴阳合同”对签订人本身隐藏着诸如合同被宣告无效、被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对税法的尊重,对纳税义务的履行,每个公民都应当敬畏并发自内心地尊崇。良好的税收秩序需要依靠执法、司法等国家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同时也需要依靠全民守法意识的自觉养成。



— END —


投稿:行政庭 徐雨

编辑:李云

责编:许斐

审核:黎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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