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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适:上帝尚且可以批评,何况国民党与孙中山?

中西ABC 2024年08月27日 19:57

《新月》是一个以文艺为主的月刊,鼓吹“为艺术的艺术”,与当时的左翼文学相对峙。但胡适是“发愤要想谈政治”的人。1929年,他便在《新月》杂志上发起了关于“人权问题”的讨论。由此,开启了中国历史上首次“人权运动”。

首先出马的是胡适本人,他发表了《人权与约法》一文。这开头一炮颇为猛烈,直对着国民政府、党部机关,以及蒋介石本人。


他这文章是由国民政府的一道命令引起的。那时,侵犯人权的事,本来屡见不鲜。“在这个人权被剥夺几乎没有丝毫剩余的时候”,国民政府却要装模作样,于4月20日下了一道“保障人权”的命令。语意含糊,其中只提到“个人或团体”均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人权,却不提及“政府机关”。


胡适看了很失望,在文章里写道,“今日我们最感觉痛苦的是种种政府机关或假借政府与党部的机关侵害人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在这方面完全不给人们什么保障,岂不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吗?


文中列举了三件事实。一件是报载国民党三全大会的一项提案——“严厉处置反革命分子案”。其中说到,法院往往过于拘泥证据,致使反革命分子容易漏网,故提案说:“凡经省党部及特别市党部书面证明为反革命分子者”,法院就应该以反革命罪处分之。如本人不服,可以上诉。但上级法院如接到党中央的书面证明,即当驳斥之。胡适认为,这样以党代法,“只凭党部的一纸证明,便须定罪处刑”,岂不是用党治代替法治,实际上根本取消了法治吗?


一件是驻唐山的军队一五二旅,随意拘禁商人,严刑拷问,使其致伤致残,而商会的代表只能去求情,人身权利完全没有法律的保障。


另一件是安徽大学的校长刘文典,受蒋介石召见时,称蒋为“先生”,而不称“主席”,被蒋以“治学不严”为借口,当场拘押。“他的家人朋友只能到处奔走求情,决不能到任何法院去控告蒋主席”。胡适说,“只能求情而不能控诉,这是人治,不是法治。”什么是法治呢? 胡适认为,法治绝不只是对着老百姓和民众团体的,也应该是对着政府、党和军队的所有官员的。


他指出:法治只是要政府官吏的一切行为都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权限。法治只认得法律,不认得人。在法治之下,国民政府的主席与唐山一五二旅的军官都同样的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国民政府主席可以随意拘禁公民,一五二旅的军官自然也可以随意拘禁拷打商人了。如果有侵犯人权的,“无论152旅的连长或国民政府的主席,人民都可以控告,都得受法律的制裁”。


这篇《人权与约法》登出以后,以它对国民党政府批评的尖锐和勇气,在当时影响颇大。国内外报纸有的转载,有的翻译,许多读者给《新月》写信,于是,关于人权问题的讨论,便以《新月》为中心展开了。



在讨论中,胡适还就国民党“以党治国”,进一步提出了党与法的关系问题。他说:不但政府的权限要受约法的制裁,党的权限也要受约法的制裁。如果党不受约法的制裁,那就是一国之中仍有特殊阶级超出法律的制裁之外,那还成“法治”吗?他对国民党中国的“党治”与“法治”的关系,分析确是一针见血,颇为深刻。


接着,又陆续发表了胡适的《知难,行亦不易》、《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新文化运动与国民党》,罗隆基的《论人权》、《告压迫言论自由者》、《专家政治》,梁实秋的《论思想统一》等一系列文章。这些文章也都尖锐泼辣,提出了法治、宪法及思想言论自由等许多重大问题。


他们批评国民党的所谓“训政”,主张实行“宪政”。胡适指出,孙中山先生的《建国大纲》只讲“训政”,取消约法之治,这是“中山先生的根本大错误”,“无宪法的训政只是专制”。他认为,“训政”不能只训人民,党国的衮衮诸公尤其要有宪法的训练,法治的训练。


他说:人民需要的训练是宪法之下的公民生活。政府与党部诸公需要的训练是宪法之下的法治生活。“先知先觉”的政府诸公必须自己先用宪法来训练自己,裁制自己,然后可以希望训练国民走上共和的大路。不然,则口口声声说“训政”,而自己所行所为皆不足为训,小民虽愚,岂易欺哉?


罗隆基也说,如果对政府官员没有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则“某个人,某家庭,或某团体霸占了政府的地位,打着政府的招牌”,来蹂躏人权,那就比“明火打劫的强盗,执枪杀人的绑匪”更加可怕!所以,他主张“争人权的人,先争法治;争法治的人,先争宪法”。总之,法治和宪政,是他们这次人权讨论始终注意的一个中心。


他们又大力鼓吹思想言论自由,对国民党有相当尖锐的批评与指责。胡适在《新文化运动与国民党》一文中指出:新文化运动的一件大事业就是思想的解放。我们当日批评孔孟,弹劾程朱,反对孔教,否认上帝,为的是要打倒一尊的门户,解放中国的思想,提倡怀疑的态度和批评的精神而已。


胡适甚至宣告,“从新文化运动的立场看来,国民党是反动的”,国民党的中央宣传部长“是一个反动分子,他所代表的思想是反动的思想”!


罗隆基的文章,题目就火辣辣的:“告压迫言论自由者”! 而且拉出孙中山先生来做挡箭牌,说中山先生是拥护言论自由的,因此“压迫言论自由的人”,就是“反动或反革命”。罗氏又举出中国的宣统皇帝、洪宪皇帝,以及外国的许多专制帝王,没有一个不压迫言论自由,但也没有一个不以失败而告终。


只有梁实秋的调子相当和缓。他鼓吹思想自由,反对思想统一。文末还追加了一个宣传文艺自由的尾巴,既反对“三民主义的文学”,也反对“鼓吹阶级斗争的文艺作品”;他认为,凡是宣传任何主义的作品,都没有多少价值:“文艺的价值,不在做某项的工具,文学本身就是目的。”



他们又鼓吹专家政治,抨击中国目前的政治是“武人政治”,“分赃政治”。他们指出,从中央到地方,从国家的行政到党的行政,都由一班毫无政治知识,毫无政治训练的武人支配,其结果自然可悲了。


如今中国这几十万官吏,从最高的院长,部长,一直到守门的门房,扫地的差役,是怎样产生出来的?既没有选举,又没有考试,这几十万人是不是由推荐,援引,夤缘,苟且的方法产生出来的? 这是不是拿国家的官位当赃物? 这种制度是不是分赃制度?


这种批评,可说是击中了中国官制的要害,触到了中国专制制度的一种很深的遗毒。他们主张用“正当的选举和公开的考试”,来建立真正的专家政治。而且断言,在20世纪的今天,“只有专家政治,才能挽救现在的中国”。


这次人权运动,最引人注目的一个突出内容,是对国民党的缔造者、“国父”孙中山先生的公开批评。胡适不仅指责孙先生取消“约法之治”的《建国大纲》,指谪他颂扬中国固有文明的保守态度,还写了《知难,行亦不易》一篇专文,批评孙氏的“知难行易”学说。


胡适认为,孙中山死后,北伐之所以成功,正是奉行他的遗教,建立“共信”的功效。但是,胡适的文章,重点是批评“行易知难”说的错误。他指出:“行易知难”说的第一个根本错误,在于“把‘知’‘行’分的太分明”。把“知”“行”分做两件事,分做两种人做的两类事,这是错误的。“因为绝大部分的知识是不能同‘行’分离的,尤其是社会科学的知识”。


“行易知难”说的第二个根本错误,是因为“知固是难,行也不易”。尤其是治国,是一件最复杂最繁难最重要的事,知行都很重要。卤莽糊涂,胡作胡为,自然要害国害民;就是有了良法美意,而行之不得其法,也会祸民误国。


当时,胡适的一些朋友看了他的这些文章,担心事涉当局不许批评的孙中山先生,怕惹麻烦,都劝他不要发表;并要那时做《新月》编辑的梁实秋把稿子抽出来。


上海暨南大学文学院长陈钟凡看了文稿,对着胡适吐舌头,说,“了不得! 比上两回的文章更厉害了!”他也劝胡适暂时不要发表,“且等等看”。但胡适还是坚决要发表。


后来,果然招致麻烦,而胡适还居然大胆声言:我们所要建立的是批评国民党的自由和批评孙中山的自由。上帝我们尚且可以批评,何况国民党与孙中山?


这就很有一点自由派的胆略与无畏精神,在当时知识界思想界和政界影响极大。许多人写信给胡适,称赞他的文章有声有色,有见地,又有胆量,“不特文笔纵横,一往无敌,而威武不屈,胆略过人。”


胡适等人发起的这场“人权运动”,其实只是一班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呼声,表现出相当强烈的法治和民主自由精神,当然有它的积极意义。


然而,党国治下,即使像胡适《新月》那样谈人权,也是不允许的。一时上海的《民国日报》、《光报》、《时事新报》、《大公报》、《觉悟》、《星期评论》等许多报纸都刊文批判胡适;并由上海市第三区党部发难,呈请将中国公学校长胡适“撤职惩处”;接着又有上海、青岛、天津、北平、江苏、南京等几个省市的党部,呈请政府“严予惩办”;国民党中央常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国民政府,行政院,层层公文训令,最后由教育部出面警告胡适。


教育部的部令中引了六件公文,有的说:查胡适近年以来刊发言论,每多悖谬,如刊载《新月》杂志之《人权与约法》、《知难行亦不易》、《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等等,大都陈腐荒怪,而往往语侵个人,任情指谪,足以引起人民对于政府恶感或轻视之影响。……胡适殊不能使之再长中国公学。而为纠绳学者发言计,又不能不予以相当之惩处。


有的则说:查胡适年来言论确有不合,……不谙国内社会实际情况,误解本党党义及总理学说,并溢出讨论范围,放言空论。……任意攻击,其影响所及,既失大学校长尊严,并易使社会缺乏定见之人民,对党政生不良印象,自不能不加以纠正,以昭警戒。……并通饬全国各大学校长切实督率教职员详细精研本党党义,以免再有与此类似之谬误见解发生。


随即,国民党中常会又制定了一个《各级学校教职员研究党义暂行条例》,通令全国各级学校教职员学习党义,并规定“平均每日至少须有半小时之自修研究”。这便是因胡适“人权”案而引起的,国民党最先创造的“天天读”。


最精彩的是,胡适接到教育部上述训令之后,特别将令文中的错误一处,别字二处,标出改正,并谓“该令殊属不合”,“含糊拢统”,驳回教育部。


1930年2月,上海市党部奉中央宣传部密令,没收焚毁《新月》杂志;5月,刚刚出版不久的《人权论集》,也遭国民党中宣部密令查禁。各种报纸又纷纷登载要惩办胡适、通缉胡适的议案和消息,闹得满城风雨。《新月》不保,新月社人心惶惶,这场缺乏社会基础的“人权运动”也就无可奈何地偃旗息鼓了。


附录:1928年3月10日创刊于上海的《新月》杂志,由新月同人自主创办,实行股份合作制和集体编辑制,为同人期刊自由媒介体制的典型代表。徐志摩是《新月》的核心人物,也是新月派诗歌的代表人物,胡适、梁实秋、闻一多等文化名人参与编辑和撰稿。后因徐志摩1931年11月19日死于飞机失事,《新月》不久停刊。



人权与约法

作者:胡适

1929年


四月二十日国民政府下了一道保障人权的命令,全文是:


世界各国人权均受法律之保障。当此训政开始,法治基础亟宜确立。凡中华民国法权管辖之内,无论个人或团体均不得以非法行爲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违者卽依法严行惩办不贷。着行政司法各院通饬一体遵照。此令。


在这个人人权被剥夺几乎没有丝毫馀剩的时候,忽然有明令保障人权的盛举,我们老百姓自然是喜出望外。但我们欢喜一阵之后,揩揩眼镜,仔细重读这道命令,便不能不感觉大失望。失望之点是:


第一。这道命令认“人权”为“身体,自由,财产”三项,但这三项都没有明确规定。就如“自由”究竟是那几种自由?又如“财产”究竟受怎样的保障?这都是很重要的缺点。


第二,命令所禁止的只是“个人或团体”,而并不曾提及政府机关。个人或团体固然不得以非法行爲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但今日我们最感觉痛苦的是种种政府机关或假借政府与党部的机关侵害人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如今日言论出版自由之受干涉,如各地私人财产之被没收,如近日各地电气工业之被没收,都是以政府机关的名义执行的。四月二十日的命令对于这一方面完全没有给人民什么保障。这岂不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吗?


第三,命令中说,“违者卽依法严行惩办不贷”,所谓“依法”是依什么法?我们就不知道今日有何种法律可以保障人民的人权。中华民国刑法固然有“妨害自由罪”等章,但种种妨害若以政府或党部名义行之,人民便完全没有保障了。


果然,这道命令颁布不久,上海各报上便发现“反日会的活动是否在此命令范围之内”的讨论。日本文的报纸以为这命令可以包括反日会(改名救国会)的行动;而中文报纸如时事新报畏垒先生的社论则以为反日会的行动不受此命令的制裁。


岂仅反日会的问题吗?无论什么人,只须贴上“反动分子”“土豪劣绅”“反革命”“共党嫌疑”等等招牌,便都没有人权的保障。身体可以受侮辱,自由可以完全被剥夺,财产可以任意宰制,都不是“非法行为”了。无论什么书报,只须贴上“反动刊物”的字样.都在禁止之列,都不算侵害自由了。无论什么学校,外国人办的只须贴上“文化侵略”字样,中国人办的只须贴上“学阀”“反动势力”等等字样,也就都可以封禁没收,都不算非法侵害了。


我们在这种种方面,有什么保障呢?



我且说一件最近的小事,事体虽小,其中含着的意义却很重要。


三月廿六日上海各报登出一个专电,说上海特别市党部代表陈德徵先生在三全大会提出了一个“严厉处置反革命分子案”。


此案的大意是责备现有的法院太拘泥证据了,往往使反革命分子容易漏网。陈德征先生提案的办法是:


凡经省党部及特别市党部书面证明为反革命分子者,法院或其他法定之受理机关应以反革命罪处分之。如不服,得上诉。惟上级法院或其他上级法定之受理机关,如得中央党部之书面证明,即当驳斥之。


这就是说,法院对于这种案子,不须审问,只凭党部的一帋证明,便须定罪处刑。这岂不是根本否认法治了吗?


我那天看了这个提案,有点忍不住,便写了一封信给司法院长王宠惠博士,大意是问他“对于此种提议作何感想”,并且问他“在世界法制史上,不知在那一世纪那一个文明民族曾经有这样一种办法,笔之于书,立爲制度的吗?”


我认为这个问题是值得大家注意的,故把信稿送给国闻通信社发表。过了几天,我们接得国闻通信社的来信,说:


昨稿已爲转送各报,未见刊出,闻已被检查者扣去。兹将原稿奉还。


我不知道我这封信有什么军事上的重要而竟被检查新闻的人扣去。这封信是我亲自负责署名的。我不知道一个公民爲什麽不可以负责发表对于国家问题的讨论。


但我们对于这种无理的干涉,有什么保障呢?



又如安徽大学的一个学长,因为语言上挺撞了蒋主席,遂被拘禁了多少天。他的家人朋友只能到处奔走求情,决不能到任何法院去控告蒋主席。只能求情而不能控诉,这是人治,不是法治。


又如最近唐山罢市的案子,其起原是因爲两益成商号的经理杨润普被当地驻军指为收买枪枝,拘去拷打监禁。据四月二十八日大公报的电讯,唐山总商会的代表十二人到一百五十二旅去请求释放,军法官不肯释放。代表等辞出时,正遇兵士提杨润普入内,“时杨之两腿已甚臃肿,并有血迹,週身动转不灵,见代表等则欲哭无泪,语不成声,其悽惨情形,实难尽述。”但总商会及唐山商店八十八家打电报给唐生智,也只能求情而已;求情而无效,也只能相率罢市而已。人权在那里?法治在那里?


我写到这里,又看见五月二日的大公报,唐山全市罢市的结果,杨润普被释放了。“但因受刑过重,已不能行走,遂以门板抬出,未囘两益成,直赴中华医院医治。”大公报记者亲自去访问,他的记载中说:


……见杨润普前后身衣短褂,血迹模糊。衣服均粘于身上,经医生施以手术,始脱下。记者当问被捕后情形,杨答,苦不堪言,曾用旧时惩治盗匪之压槓子,余实不堪其苦。正在疼痛难忍时,压于腿上之木槓忽然折断。旋又易以竹板,週身抽打,移时亦断。时刘连长在旁,主以铁棍代木棍。郑法官恐生意外,未果。此后每讯必打,至今週身是伤。据医生言,杨伤过重,非调养三个月不能复原。


这是人权保障的命令公布后十一日的实事。国民政府诸公对于此事不知作何感想?


我在上文随便举的几件实事,都可以指出人权的保障和法治的确定决不是一帋模糊命令所能办到的。


法治只是要政府官吏的一切行爲都不得踰越法律规定的权限。法治只认得法律,不认得人。在法治之下,国民政府的主席与唐山一百五十二旅的军官都同样的不得踰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国民政府主席可以随意拘禁公民,一百五十二旅的军官自然也可以随意拘禁拷打商人了。


但是现在中国的政治行为根本上从没有法律规定的权限,人民的权利自由也从没有法律规定的保障。在这种状态之下,说什麽保障人权!说什么确立法治基础!


*****


在今日如果真要保障人权,如果真要确立法治基础,第一件应该制定一个中华民国的宪法。至少,至少,也应该制定所谓训政时期的约法。


孙中山先生当日制定“革命方略”时,他把革命建国事业的措施程序分作三个时期;


第一期为军法之治(三年)


第二期为约法之治(六年)——“凡军政府对于人民之权利义务,及人民对于军政府之权利义务,悉规定于约法。军政府与地方议会及人民各循守之。有违法者,负其责任。……”


第三期为宪法之治。


“革命方略”成于丙午年(一九〇六),其后续有修订。至民国八年中山先生作孙文学说时,他在第六章里再三申说“过渡时期”的重要,很明白地说“在此时期,行约法之治,以训导民人,实行地方自治。”至民国十二年一月,中山先生作“中国革命史”时,第二时期仍名爲“过渡时期”,他对于这个时期特别注意。他说:


第二为过渡时期。在此时期内,施行约法(非现行者),建设地方自治,促进民权发达。以一县爲自治单位,每县于散兵驱除战事停止之日,立颁约法,以规定人民之权利义务,与革命政府之统治权。以三年为限,三年期满。则由人民选举其县官。……革命政府之对于此自治团体祇能照约法所规定而行其训政之权。


又过了一年之后,当民国十三年四月中山先生起草“建国大纲”时,建设的程序也分作三个时期,第二期为“训政时期”。但他在建国大纲里不曾提起训政时期的“约法”,又不曾提起训政时期的年限,不幸一年之后他就死了,后来的人只读他的建国大纲,而不研究这“三期”说的历史,遂以为训政时期可以无限地延长,又可以不用约法之治,这是大错的。


中山先生的建国大纲虽没有明说“约法”,但我们研究他民国十三年以前的言论,可以知道他决不会相信统治这样一个大国可以不用一个根本大法的。况且建国大纲里遗漏的东西多着哩。如廿一条说“宪法未颁布以前,各院长皆归总统任免”,是训政时期有“总统”,而全篇中不说总统如何产生。又如民国十三年一月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宣言已有“以党爲掌握政权之中枢”的话,而是年四月十二中山先生草定建国大纲全文廿五条中没有一句话提到一党专政的。这都可见建国大纲不过是中山先生一时想到的一个方案,并不是应有尽有的,也不是应无尽无的。大纲所有,早已因时势而改动了。(如十九条五院之设立在宪政开始时期,而去年已设立五院了。)大纲所无,又何妨因时势的需要而设立呢?


我们今日需要一个约法,需要中山先生说的“规定人民之权利义务与革命政府之统治权”的一个约法。我们要一个约法来规定政府的权限:过此权限,便是“非法行为”。我们要一个约法来规定人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的保障:有侵犯这法定的人权的,无论是一百五十二旅的连长或国民政府的主席,人民都可以控告,都得受法律的制裁。


我们的口号是:


快快制定约法以确定法治基础!


快快制定约法以保障人权!


(本作品收录于《新月月刋》和《人权论集》,原载《新月月刋》1929年2卷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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