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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取消了计划生育?某些人真是想多了!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0-09-18


这几天,一篇篇类似《民法典取消了所有计划生育的内容......》标题的文章在网路上热传,文中多有提出,“新通过的《民法典》取消了所有计划生育的内容,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执行了几十年的计划生育,取消只是时间问题。”这种说法对吗?

根据《民法典》附则的提示,其施行之后,《婚姻法》、《收养法》都将废止,取而代之的是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的内容。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收养法》第三条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这些条款确实没有出现在《民法典》中,“计划生育”一词没有出现在《民法典》中,这也就成了某些自媒体所称的《民法典》取消计划生育的由来。


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早就有人说过,《民法典》不过是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整理汇编而已,1260条的条文,真正形成指导性的突破规定,仅有九十多处而已,希望这样的法律汇编取消基本国策,真的是想多了。



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国策,从来没有取消一说。有人把计划生育等同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严格实行的“一孩制”,完全属于认识错误。2011年允许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可生二孩;2013年,双方有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允许生二孩;2016年,全面允许二孩,其实都适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没有废止,也没有被《民法典》取代,何来取消计划生育一说?

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宪法》。


关于计划生育,我国《宪法》有四个条文进行专门涉及,分别是,第25条的“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第49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89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七)领导和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第107条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宪法》中如此明确的规定,《宪法》没有进行修改,《民法典》没有照搬《婚姻法》《收养法》中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只是为了不与《宪法》内容重复而已,何来取消计划生育一说?



根据我国目前的计划生育相关行政法律的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这一规定也反映到了《民法典》的规定中,在“婚姻家庭编”的“收养”一章中,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这些规定,都是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规定来执行的。


同时,《民法典》是规范平等主体之间民事经济纠纷,也就是规定社会民众日常生活关系的法律,而计划生育则是属于国家行政管理事务的事项,民事经济活动只能服从国家行政管理的政策、规范等,怎么会以民商事法律来取消国家行政管理安排?所以,《民法典》没有关于计划生育的专门规定,就代表着国家要取消计划生育,甚至要放开生育管控的认识,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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