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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辞职法官买到事故车,维权两审均败诉,四川省高院裁定再审!

烟语法明 2020-09-18


再审裁定书。

历时十个月的等待,买到事故车维权接连败诉的重庆律师雷启富,终于收获好消息。他6月6日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去年8月提出再审申请后,四川省高院日前作出裁定,决定提审该案进行再审。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雷启富2015年花56.8万元在四川成都鑫迪克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迪克公司)购买一辆二手奥迪Q7,2017年12月他准备将奥迪Q7置换为宝马时,宝马车销售公司查询出该奥迪Q7在2014年发生过交通事故,且进行过大修。


雷启富认为鑫迪克公司在出售奥迪Q7时未告知该车出过事故,具有欺诈行为。


2018年1月1日,雷启富将鑫迪克公司起诉至成都高新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车辆销售协议》,被告退还已支付的购车款,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以购车款的3倍即170.4万元予以赔偿。


成都高新区法院一审认为,在二手车交易中,并不当然要求出卖人证明交易车辆是否为事故车,也没有要求对事故车进行保证。买受人对二手车的交易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对二手车的现状审查认可,即视为符合二手车交易标准。


从情理和生活常理推断,雷启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015年6月15日将涉案车辆过户登记在其名下,故应当认定其认可涉案车辆的车况,并对车辆价值进行了内心评估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内容系双方合意结果,并非显示公平,鑫迪克公司不存在欺诈。


2018年9月28日,成都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处驳回雷启富的诉讼请求。



对一审判决不服的雷启富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成都市中院委托四川中典司法鉴定所对涉案奥迪Q7交通事故受损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显示,涉案车辆因事故属于“事故车”。


成都中院审理认为,鑫迪克公司未告知案涉车辆发生过交通事故的事实,不会导致雷启富陷入错误判断而做出购买的意思表示,不能因此认定鑫迪克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2019年4月16日,成都中院驳回雷启富的上诉,维持原判。


曾做过检察官、法官的雷启富认为,一审、二审法官对应当认定的欺诈事实不予认定,对应当适用的法律故意不予适用,给他造成了巨大财产损失,于是向四川省检察机关控告法官涉嫌民事枉法裁判,并于去年8月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


成都市检察院去年12月12日出具《答复函》称,经依法审查,未发现被控告人有枉法裁判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雷启富说,虽然成都市检察院作出的答复让他失望,但他还是坚信四川省高院能维护司法公正。


6月5日,坚持维权的雷启富终于等来好消息。他收到四川省高院快递给他的《民事裁定书》。


裁定书载明,四川省高院组成合议庭,对雷启富与鑫迪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审查。


四川省高院认为,雷启富的再审申请符合《民诉法》相关规定,经该院审委会讨论,决定由该院提审此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以上转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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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院的再审裁定书所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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