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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两种情形下原告撤诉后不能再行起诉

烟语法明 2020-09-18


1、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申1480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传海在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第三人秦沛席及被告四川金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其在北川××自治县通口镇××组的悬马湾铁矿探矿工程施工工地上滑倒受伤的赔偿责任后,在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并经该院以(2015)绵民终字第27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准许后,其再次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属重复起诉。2016年4月27日,一审法院作出(2016)川0726民初4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传海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陈传海在二审撤回起诉后又以同一事实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规定的情形,裁定驳回上诉是正确的。

2、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申6369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2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亚飞公司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开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后,于2014年4月2日又以同一事实再次提起诉讼,2015年5月20日该院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2478号民事判决。亚飞公司在再审中撤回起诉,后其再次提起诉讼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均无上述禁止性规定,原审法院依据后出台的司法解释否定当事人的先前行为属适用法律不当。(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除原告主动申请撤诉,还有哪些情况下法院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1、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 2、不交诉讼费。当事人起诉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的,又没有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经过法院催告仍不交纳的,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3、原告拒不到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 4、原告中途退庭。原告按时参加庭审,但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 5、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6条规定) 6、一审宣判或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要求上诉,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20条规定)
 原告主动撤诉后,还能否到法院再起诉? 1、原告主动撤诉,或者法院按照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个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14条第一款规定) 2、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申请撤诉后,再重复起诉的,法院不受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38条规定) 3、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后,再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10条规定) 4、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需要经过6个月后,法院才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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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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