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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我没有猥亵下属,公司系违法辞退 法院:依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法则,猥亵成立

烟语法明 2022-04-29


案件来源:(2019)粤19民终4806号、(2020)粤民申1961号


原告:胡某云,被告:辉某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胡某云向一审法院诉请:1.辉某公司支付胡某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80400元(8200元×11个月×2=180400元);2.辉某公司支付胡某云2015、2016、2017、2018年度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9034.48元(8200÷21.75天×3.25年×10天×3倍);3.辉某公司支付胡某云2015、2016、2017年度高温津贴2250元(150元×15个月);4.本案诉讼费由辉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胡某云在2007年9月26日入职辉某公司处,任职货仓主管。

辉某公司提交监控视频(光盘)、视频截图、文字资料、犯案现场照片,拟证明胡某云对货仓女员工赵某兴实施性骚扰行为,女员工赵某兴称遭受胡某云猥亵及意图强奸的现场确实为一间无人且密闭的小货仓,且胡某云在工作上没有必要带赵某兴前往该货仓的事实。

2018年5月10日,东莞市祥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2018年3月20日傍晚,派遣员工赵某兴情绪非常激动向该公司反映,称在辉某公司处遭到上司胡某云强行猥亵,该公司建议赵某兴立即报警。随后,该公司派员前往辉某公司,陪同赵某兴本人及家人(包括赵某兴姑姑、男朋友等人)找到辉某公司人事部相关人员反映情况。坐下来不久,警察就到辉某公司,并带赵某兴等人回派出所做笔录。

2018年3月22日,辉某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鉴于2018年3月20日下午19点左右,赵某兴投诉胡某云该日下午16点左右对其进行性骚扰,目前警方介入调查中,鉴于该案件对公司造成极其恶劣影响,故解除与胡某云的劳动关系。胡某云在该通知书签收栏标注:辉某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胡某云不同意也不认可解除劳动关系

为调查案件相关事实,一审法院发函前往清溪派出所调查,东莞市公安局清溪分局清溪派出所于2018年9月10日出具证明一份,载明2018年3月20日19时30分许,我所接110转报称东莞市清溪镇上元辉某厂内的一个杂物房有事主被猥亵。接报后我民警赶赴现场。据报案人赵某兴陈述,其于当天15时55分许,被其厂的主管胡某云叫到厂内的—个杂物房猥亵。后赵某兴趁机逃离杂物房并打电话报警。后我所将胡某云带回派出所审查,其不承认有猥亵赵某兴的行为。后于当天我所受理为赵某兴被猥亵案侦查(行政未破案件)。

胡某云主张该证明不能证明胡某云对赵某兴施行性骚扰,是行政而不是刑事,且是未破案件,与本案无关。辉某公司主张公安机关对本案的侦查以及本劳动纠纷均基于同一个事实,因此为了确保公安机关与法院作出侦查以及认定事实的一致性,辉某公司认为本案有必要中止审理,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再行恢复审理。

辉某公司提交测谎鉴定申请书,拟证明辉某公司是合法解雇,胡某云存在猥亵员工的事实。胡某云不同意测谎鉴定,表示案件事实胡某云在派出所询问中已详细阐述,赵某兴借了胡某云的钱,且还隐瞒事实,其在派出所做出不真实的陈述。胡某云回到江西老家工作,刚入职,辉某公司的鉴定没有事实依据,且大大增加胡某云的诉讼成本,故胡某云不同意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辉某公司解除与胡某云的劳动关系是否违法,关键是判断胡某云是否存在猥亵或性骚扰辉某公司女员工赵某兴的行为。


其一,东莞市祥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反映该公司派员前往辉某公司,陪同赵某兴本人及家人找到辉某公司人事部相关人员反映情况;清溪派出所的证明可以反映赵某兴事发后向派出所报警;以上证据可以印证事发当天,赵某兴告知家人及派遣公司胡某云猥亵的情况,如胡某云不存在猥亵行为,则赵某兴置自身名誉、情侣关系和社会评价不顾,且甘冒报假案被追责风险,而告知家人、男朋友及报警的行为明显有违正常人的行为习惯和社会一般常理。


其二,胡某云主张赵某兴为何向派出所报案的原因是赵某兴向胡某云借钱,胡某云听闻赵某兴要离职就要求赵某兴返还借款,赵某兴拒绝返还,所以赵某兴为了逃避债务而构陷胡某云,但胡某云借给赵某兴的借款为400元,且事发后不久赵某兴即从胡某云处离职,为400元借款而劳师动众构陷胡某云且放弃在胡某云处继续工作的机会,明显有违常理。


其三,胡某云主张赵某兴污蔑,但没有证据证明,胡某云对此亦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者举证双方存在其他矛盾的证据,胡某云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其四,辉某公司提出进行测谎鉴定,胡某云本可以进行测谎鉴定以证自身清白,且测谎鉴定结果如果有利于胡某云将可能导致辉某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的后果,但胡某云一再拒绝进行测谎鉴定,明显有违常理。


其五,民事案件实行高度盖然性原则,所谓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基于对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的审查判断之结果,并结合其他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即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的,即便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也应当依法对该事实予以认定,该证明标准不同于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更高程度的证明标准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故即便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显示为行政未破案件,亦不影响本案民事诉讼中对相关事实的认定,故对辉某公司的中止审理的申请,一审法院不予批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辉某公司主张胡某云猥亵女员工赵某兴的事实,符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具有较高可能性,一审法院认定该事实成立。故辉某公司解除与胡某云的劳动关系是合法解雇,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辉某公司无需向胡某云支付经济赔偿金166761元;二、驳回胡某云的全部诉讼请求。


胡某云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仅以胡某云没有同意测谎为由,认定胡某云对赵某兴实施了猥亵行为,违反了关于认定事实的证据规则。因胡某云刚找到新工作,不便请假,也不便让新的用人单位知悉本案,故一审时没有同意测谎鉴定。胡某云在派出所的询问中详细陈述了当天事情的经过,在小货仓内的时间只有约4分钟,整个过程非常简单。且测谎鉴定不可避免地对胡某云的新工作产生影响,增加其诉讼成本,且测谎鉴定在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不属于法定的证据形式。基于以上原因,胡某云认为没有必要进行测试。

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生效指导性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3600号的内容,因测谎的形式及内容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民事诉讼中合法的证据形式,故法院不采取该形式调查案件事实并无不当。退一步来说,若法院认为有必要进行测谎鉴定,应当明确告知胡某云相关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则胡某云会去进行测谎。一审直接以此为由判令胡某云败诉,剥夺了胡某云的申辩权。若二审法院认为有必要进行测谎,胡某云同意进行测谎。

二、是否存在猥亵的行为,是行政机关案件中公安机关处理的职能,一审在未有公安机关认定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胡某云存在猥亵行为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在赵某兴报警后对胡某云、赵某兴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及调取了监控录像等调查,但并未做出结论,一审判决对此作出推断属认定错误。

三、一审开庭时,胡某云已经当庭展示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图片,表明了借款一事。反而赵某兴在公安机关对其作询问时,并未提及借钱一事,可见其存在不诚信的行为。赵某兴原计划离职,正是因为听说其要离职,胡某云要求赵某兴还款,但其并未同意,并非赵某兴为400元借款而放弃工作机会。且赵某兴是劳务派遣公司派来的临时工,其工作处于不稳定状态,工资低。胡某云与赵某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了赵某兴借款事实及其处于经济窘迫的状态。

四、胡某云与赵某兴的沟通中从未涉及性的内容,胡某云亦没有违法犯罪的记录。当时事实经过是,在2018年3月20日下午,仓管员因提前完成了工作任务,因此将多余的人力赵某兴调给胡某云进行新的工作分配,胡某云在带赵某兴去原材料仓库的路上,看到公司需要的塑胶蓝色卡板,因此要求赵某兴协助搬运暂时放置在辅料仓,进入辅料仓后,胡某云问赵某兴何时还钱,但赵某兴并无还钱的表示,因此胡某云要求其出具借条,但其不同意,共计约2、3分钟左右,赵某兴即离开了辅料仓。事后赵某兴与其男友一起过来威胁胡某云,胡某云从未与赵某兴有身体接触。故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决。

二审法院认为,因赵某兴投诉胡某云对其进行性骚扰且公安机关对此介入进行调查,虽然公安机关对于胡某云是否存在猥亵或性骚扰辉碧公司女员工赵某兴的行为尚未作出定论,但该事件的发生必然对辉某公司造成恶劣影响,对辉某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也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辉某公司据此解除与胡某云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当,辉某公司无需支付胡仕云经济赔偿金。一审对此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另外,对于胡某云在二审期间申请测谎的鉴定,因其该申请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胡某云不服二审终审判决,提出申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申196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辉某公司应否向胡某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主要是判断胡某云是否存在猥亵或性骚扰辉某公司女员工赵某兴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根据东莞市祥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清溪派出所的证明等证据,并结合胡某云一再拒绝进行测谎鉴定和胡某云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事实的情况,一、二审法院认定辉某公司主张胡某云猥亵女员工赵某兴的事实,符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具有较高可能性,进而认定辉某公司解除与胡某云的劳动关系并未违法,无需支付赔偿金,并无不当。裁定:驳回胡某云的再审申请。

内容来自: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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