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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答复及案例:劳动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

烟语法明 2023-12-27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年7月20日,〔2009〕行他字第12号)。
相关案例
1、(2022)沪03行终20号
叶黄东对被上诉人普陀人社局作出被诉工伤认定的职权依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就本案争议焦点,本院作如下判评:一、关于被上诉人作为工伤认定行政部门是否具有认定劳动关系的相应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综合上述规定,被上诉人作为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有权对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事项进行审查,依法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不具有相应劳动关系认定权能的诉讼意见,于法不合,本院不予采纳。
2、(2021)鲁06行终163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9)行他字第12号答复意见,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被上诉人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对上诉人员工的问询笔录及银行流水等,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杜素英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㈥项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被上诉人在此基础之上作出案涉工伤认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在被上诉人认定工伤程序中,只提交了意见书,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上诉人否认杜素英系工伤之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3、(2021)闽0526民初1633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德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给昱晟公司的《举证通知书》已明确告知:“曾扬波直系亲属(注,指赖碧珠)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其丈夫于2021年3月4日下午17点左右,在你公司车间内打样品模具的过程中,突发疾病,而后送往德化县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你单位负有举证责任。”且福建省德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的德劳仲不〔2021〕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也明确阐述了不予受理的依据和理由,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等规定,工伤认定部门具有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无需通过劳动仲裁程序予以确认。
据此,昱晟公司对其与曾扬波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由德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赖碧珠工伤认定申请(受伤害职工:曾扬波)一案中一并处理。
因该工伤认定程序未结束,也就是说昱晟公司与曾扬波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认定的程序未结束,又因经过仲裁委员会或劳动行政部门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或认定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前提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显然,昱晟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应驳回其起诉。
转自: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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