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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新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能否涤除工商登记?


新公司法下

法定代表人能否涤除工商登记?

作者 : 黄诗艾 | 广东国晖(宝安)律师事务所




前言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以下或称法代)是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的机关之一,登记的法代具有公示效力;而于公司内部而言,公司和法代之间为委托法律关系,法代对外行使职权的基础为公司的权利机关授权,公司权利机关终止授权、或者法代主动解除委托的情况下,则法代对外代表公司的职权终止。


但实践中,公司出于规避自身风险或其他考量的原因,会要求不实际参与公司管理的员工挂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代已离任、与公司无实际利益关联,但如公司发生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经营异常或主要股东失联等种种原因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则法代很可能面临个人征信受损、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等诸多风险。


那么在该种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是否能涤除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以下称新公司法)的出台,是否能有效解决实务中的相关问题?






涤除登记的困境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变更工商登记的权利主体是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单方面想要变更登记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实操层面都有一定约束,因此涤除登记会有一定难度。


法定代表人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的,必须提供公司内部的相关变更协议。根据现行的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根据前述规定可知,在法代要求公司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时,须提供相关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协议或决定。


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需要由新任法定代表人配合签署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市场主体更换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的变更登记申请由新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签署。


在实践中,相关政府部门普遍要求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必须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在深圳地区,深圳市场监督管理部会要求提交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关于任免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以及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从立法本意来看上述规定,司法应当对此类事项秉持审慎和谦抑的态度,应尊重股东会决议、股东内部协议等。但困境在于,若公司遭遇经营不善、内部纠纷严重时,大多数情况下都无法召集股东会,也就无法出具相关变更协议或者任命新法定代表人;且在行政手续上,法代也因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而无法直接变更,因此公司不肯配合的情况下,法代无法自行申请变更登记。





案例检索




案例一



韦某、新疆某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94号



在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查明,某塔公司在2017年时已经出具《免职通知书》、免去韦某在某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但没有履行变更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事项。最高院认为,韦某被免职后,其个人不具有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主体资格,某塔房地产公司亦不依法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变更申请以及相关文件,导致韦某在被免职后仍然对外登记公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某塔房地产公司相关诉讼中被限制高消费等,已经给韦某的生活造成实际影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除提起本案诉讼外,韦某已无其他救济途径,故最终判决某塔房地产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


【案例分析】


由上述最高院的观点可知,法代个人不具有办理变更登记的主体资格,而公司怠于或拒绝变更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因此法代无法通过其他救济途径来变更相关登记;且有证据证明已经对法代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则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其涤除请求。



案例二



范某、深圳爱某眼科医院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粤03民初1560号)


在该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查明,范某已从爱某医院离职,且无证据证明范某与爱某医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继续从爱某医院处获取报酬或系爱视医院的股东、隐名股东等情形,由此认为范某与爱某医院无实质性利益关联;因此法院认为,范某已多次提出变更爱某医院法定代表人申请,作出其不愿担任某某医院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而爱某医院及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长期未启动变更相应工商登记的程序,侵犯了范某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判令爱某医院就范某不再担任其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案例分析】


由上述案件的述理部分可知,深圳中院判断是否支持挂名法代的涤除请求,将重点审查:一,是否与公司已无实质性联系;二,是否已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如是否已向公司提出变更法代申请。由此可见,司法对于该类变更事项秉持审慎和谦抑的态度,若法代可以通过自力救济形式实现变更的,则司法不应过度干预;若法代已多次向公司提出变更申请但仍无法实现变更的,则会被认定为无法通过内部途径实现自力救济,成为法院考虑予以支持涤除请求的因素之一。





新公司法规定




新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上述新公司法条款对公司和法定代表人都有了更明确的规定。于公司而言,明确了两个义务:


  • 第一,在法代辞任之日起三十日的过渡期内确定新的法代,任免法代流程更加明确;


  • 第二,公司应当在变更法代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作为前述规定承担义务的主体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法代不具有过错的,则其利益应当受到保护。


对于法定代表人而言,辞任董事或经理职务视为同时辞任法代,更加体现了尊重法代的意愿,进一步帮助解决司法实践中争议已久的法代辞任后变更登记的难题。





律师建议






变更登记三步走



1.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公司内部救济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通过发函、请求召开股东会等方式要求辞去相应职务。对于采取内部救济无果,司法干预才具备合理的理由。若法定代表人仅以离职为由,无法提供自我救济的相关证据,法院难以直接支持涤除请求。


2. 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上述方式无效的情况下,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进行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涤除手续。


3. 申请执行

当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判决书生效后,即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将向当地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登记机关最终完成工商登记变更。






结语




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原则上应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应谨慎把握司法介入公司自治的程度和范围。因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特殊性,其辞任蕴含着诸多法律风险,且其请求涤除工商登记的过程会有一定困难,如何有效涤除登记也是实务中的难点。新公司法修订后,进一步明确的法定代表人任免的规定,对解决相关问题具有积极意义,是否能有效改善现有涤除难的局面也有待观察。因事关法定代表人本人合法权益,建议法定代表人在辞任前咨询专业律师,针对性地制定退出方案,以确保最终涤除工商登记。







供稿:广东国晖(宝安)律师事务所  黄诗艾 

审稿:宝安区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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