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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令案侦查监督受理之后,关节点在哪?

郑伊伊 千山老余
2024-09-14



来源:知乎

广受关注、悬了30年的朱令案,前一阵终于有了进展——最高检、北京检受理了朱令父母提交的《侦查监督申请》,人们对这一积极举动,给予了肯定和赞赏。

有了受理,就有了向前推进的契机和途径,这是一个新的开始。

现在我们要讨论的是,朱令案中人们普遍感到疑惑的嫌疑人“疑罪从无”的问题。当年是凭什么让嫌疑人解除嫌疑的呢?现在又应当如何把握这一原则呢?

懂点常识的都知道,对于案件侦破,从来都是警方破开一个个疑点,将嫌疑人一步步确定为罪犯,或者一步步排除其嫌疑。怎能会一上来就证据充足?证据不足就疑罪从无了,怎样才能破案?

我们关心朱令案,最大的意义就是建立罪犯无法容身的规则,这样才能维护受侵害者的利益,也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守法的人。

对于没有侦破的案件,嫌疑人的疑点不能排除,就应当是继续侦查的对象,有什么理由直接放弃侦查?

疑罪从无,是法庭审判的原则,不是侦查办案的原则。警方的办案原则就是要揪住有疑点的嫌疑人。

而对于朱令案,当年搞疑罪从无没有继续侦查,也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嫌疑人肯定不是凶手,且“真凶”没有抓获,为什么就不继续侦查了呢?

而且这个案件的“示范作用”非常大,基本上是当年新刑诉法按照疑罪从无的第一案,而且这个案件没有经过法院。

根据1996年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三十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我们可以看到,公安机关的侦查终结没有疑罪从无的规定,对于嫌疑人只有移送检察院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对于杀人案显然是不可撤销的。

2007年,公安部发了一份《关于政协十届五次会议XXX委员来信反映问题调查情况的复函》(公查办〔2007〕040014 号),从这个文件,我们才知道此案已经于1998年8月结案。

据朱令父亲称,这个结案的结果,一直没有正式通知当事人。

按照法律效果,在报刊之上的声明,与回复两会代表的质询,二者是后者更有法律效力。因为声明不是法律正式文件,回复却是有明确案号的,因此当年结案应当是确实的。

公安结案就要报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但到了检察院,是否可以疑罪从无不起诉了呢?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让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补充侦查后还不足的,可以不起诉。

但这里没有说要按照无罪推定进行审查,更关键的是,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必须给受害人交代。

根据1996年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对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法院。

我们可以看到,朱令案中的被害人,是没有接到检察院办结案件的文件的;而且就算接到这个文件,受害人也是可以申诉的,同时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就是可以自诉的。

真正的疑罪从无的规定,是在法庭的审理阶段。依据1996年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这才是疑罪从无的法律依据。在没有法律依据下,对于嫌疑人公安和检察院都不能宣布嫌疑人疑罪从无,而法院宣布嫌疑人疑罪从无也是要经过法庭审理,在法庭的最终宣判当中体现。这是全球法治国家一贯的原则。

受害人家属一次次申请信息公开,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公安部刑侦局《关于实行“办案公开制度”的通知》(公刑〔2005〕1228 号)。而且政府(广义)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

很多人把疑罪从无叫得山响,把疑罪从无变成了程序正义的代名词,但是却对疑罪从无应当的程序视而不见。

所谓的程序正义,需要的就是有正义和程序同时严格执行,没有合法程序的疑罪从无就是放纵罪犯。那些咋咋呼呼乱喊一气的人,根本不了解疑罪从无的程序正义在哪里。

我们追铊,直接的是为了朱令的正义,间接的是要建设中国更好的法治社会。而这,与每个人的安全、利益、幸福都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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